第三章 心理測驗的編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了在研究工作和實踐中更好地發揮測驗的效能,首先要編制出各種高質量的、合用的測驗。
第一節 編制測驗的一般程序
編造測驗的方法,依測驗的性質而異。不同類型,不同用途的測驗,編制的具體過程是不同的。但由于測驗原理大體相同,因而可以概括出一套通用的編制程序。
總的說來,編制心理測驗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確定測驗的目的,制定編題計劃,編輯題目,題目的試測與分析,集合成測驗,將測驗標準化,對測驗的鑒定,編寫測驗說明書。
一、確定測驗的目的
(一)測量對象
在編造測驗前首先要明確測量對象,也就是該測驗編成后要用于哪些團體。只有對受測者的年齡、智力水平、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以及閱讀水平等心中有數,編制測驗時才能有的放矢。
(二)測量目標
所編的測驗用來測量什么,是測能力、人格, 還是學業成就,也是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不但要明確測量的目標,還要對測量目標加以分析,將此目標轉換成可操作的術語,即將目標具體化。如美國著名測驗學家瑟斯頓通過因素分析,將智力分解為七種基本心理能力:
語文理解——閱讀時了解文義的能力。
語詞流暢——正確迅速拼字與敏捷聯想詞義的能力
數字運算——正確而迅速使用數字解答算術問題的能力。
空間關系——運用感覺器官及知覺經驗正確判斷空間方向及各種關系的能力。
機械記憶——對事物強記的能力。
知覺速度——迅速而正確地觀察與辨別事物的能力。
一般推理——根據已知條件推理判斷的能力。
瑟斯頓根據上述七種因素于1941年編成了“基本心理能力測驗”又如,在60年代后期,人們開始對測量創造力發生興趣。作為指導測驗編制的操作定義,有人將創造力看作發散思維的能力,即對規定的刺激產生大量的、變化的、獨特反應的能力,據此定義從反應的流暢性、變通性(靈活多變)和獨創性三方面來測量創造力。
(三)測量目的
所編出的測驗是要對被試做描述,還是做診斷,亦或是選拔和,這一點也是在測驗編制前就應明確的。目的不同,編制測驗時的取材范圍以及試題難度等也不盡同。譬如,中學畢業考試的目的是考察學生是否掌握了中學階段所學的各學科的基本知識,在命題時主要注意取材的代表性,不必過多參考慮題目的難度。而大學入學測驗的目的是把學生作區分,以便擇優錄取,因此試題取樣的代表性并不重要(在我國,高考實際上還具有左右中學教學的指揮棒作用,所以應考慮題目取樣是否符合教學大綱),但必須根據錄取率來確定適當的難度。而一個學科診斷測驗,則只要能找出學生學習困難之所在就可以了,對題目的難度和取樣的代表性都不必 考慮。
二、制定編題計劃
編題計劃,實際上就是編制測驗的藍圖,通常是一張雙向細目表,指出測驗所包含的內容和要測定的各種技能,以及對每一個內容、技能的相對重視程度。不同的測驗有不同的內容和技能,對于學績測驗來說,所謂內容就是某一學科教材中的各個課題;所謂技能,就是在教學中要達到的行為目標。美國心理學家布魯姆(B•S•BlJoom)早提出教育目標的分類問題。他把學習的心理活動過程分成認知、精神運動和情感三個領域,又把認知領域具體分為知道(記憶事實、條件、方法、原理等的能力)、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價六個層次。在布魯姆等人編的《教育目標的分類》一書中,為每個認知層次提供了許多題目范例。后來人們一般就依據布魯姆的認知性行為目標編擬學科試題,以測量學生的學習結果。
測驗計劃有兩個用途:
(一)在編題階段,測驗計劃指出應該寫多少和寫哪些種類的題目;題目編好后可將題目的實際分布情況與測驗計劃對照,以確定測驗題目是否恰當地代表了所要測量的領域,核對重要方面的內容是否有遺漏。
(二)在記分時可按表中百分比確定每類題目的分數。